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恢复重建第五十三条有效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对通过基本生活救助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应当统筹做好其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他救助的衔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