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恢复重建第五十二条有效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气象、林业、地震、保险等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核定统计受灾人口、经济损失、因灾毁损房屋数量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受损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