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救援救灾第五十一条有效自然灾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