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制度。

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级别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