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测预警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机制,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灾害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获悉灾害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