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