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测预警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