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自然灾害防治中的监测、预报、预警运用,提高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预报预警、灾情速报和评估研判能力,实现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专项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之间自然灾害防治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