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种类、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根据预警等级和需要配备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灾物资与基本医疗设备,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及时公示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