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保障储备库的布点覆盖范围,优化储备布局,完善储备类型,丰富物资储备种类,加强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

应急、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邮政、民航等部门应当建立铁路、公路、水运、邮政快递、物流网络、航空等应急调运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救灾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

鼓励和支持以家庭为单元储备应急物品,提升家庭和邻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