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建设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支持社区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