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五条有效林区、草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管控火源,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合理选择林种、草种,有计划地组织营造生物防火带,加强火灾监测设施、防火公路、隔离带、大型蓄水池、便捷取水点、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防治森林草原火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