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大型综合体、居民住房、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灾害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