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和雨情、水情、旱情监测站网,推进堤防区建设,加强河道防护,提高防御洪水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