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灾害风险重点防治区域,防治原则、目标、任务、职责,防治布局和防治工程项目,防治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