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交通、生态移民、乡村振兴等各类规划相衔接。编制各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