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需要修改或者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