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源头治理、确保重点、标本兼治和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统一的原则,体现自然灾害的特点、规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