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规划;水利(务)、气象、自然资源、地震、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职能,编制本行业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