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