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体系,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建设自然灾害科教宣传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并充分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节点,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