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体系,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建设自然灾害科教宣传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并充分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节点,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的公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