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新址经批准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迁移和拆迁重建气象台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