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平台,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