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