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经营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