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方式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