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