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的管网布局,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