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热经营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对该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应急接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