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接管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收取的热费及支出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接管企业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改造、运行等费用,被接管企业应及时足额偿还。

接管企业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