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