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用户应当配合抢修。需要入户抢修而热用户明确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热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

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热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当配合拆除。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