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对影响抢修的设施,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后期及时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抢修供热设施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热用户。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