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八条有效热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经营企业或者受委托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将热费与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