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七条有效热用户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向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热用户进行催缴。热用户自接到催缴通知后满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处理。新建楼宇未办理交付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办理交付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