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向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

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热用户进行催缴。热用户自接到催缴通知后满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处理。

新建楼宇未办理交付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办理交付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