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与承接的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热用户的用热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热经营企业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