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标准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