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三条有效供热期内,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阳台、储物间等空间外,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热经营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调配流量和热量输出。热力运行系统具备条件的,应当提升居民室内供热温度。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检测方法参照居民室温检测方法。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