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五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十日二十四时。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鼓励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