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五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十日二十四时。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鼓励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热费。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