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