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