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城市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