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联合执法、动态监督等制度。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