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协助义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