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