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活动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