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规划,统一设置明显、规范的标识和指示牌,不得收费。

原有公共厕所设置不足或者损坏严重、年久失修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划进行新建、改造。新建、改造时应当先行搭建临时公共厕所。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