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