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