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